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4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伏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幸福路老面粉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2035G。
法定代表人:焦柱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华夏富雅东方2幢1单元17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092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伏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伏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伏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95981.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58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18年4月24日、10月17日通过两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豫C×××××申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的法人涉刑事犯罪,以上四辆车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0月19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栾川乡罗庄村君山御府2#、4#楼地下的所有车库予以查封,2018年9月13日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在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洛阳市中院破产庭已受理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此案件中止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通知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伏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