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9)湘0922执773号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湘092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印象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印象公司支付赔偿款14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元。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虽有一辆雪佛兰科帕奇车辆,但是没有实际控制,无法执行;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现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印象公司支付赔偿款146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12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群
审 判 员 张爱宝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靖峰
书 记 员 钱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