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860号
原告: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罗江工业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福建海山(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510。
法定代表人:林伟,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印象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福建省闽东理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