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18141号
原告:广东建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门街43号建联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GJ7U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859344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建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39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