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莲弼,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甲13号6幢302。
法定代表人:韩福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香,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映红
审判员 田 姝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