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甲13号6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韩福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香,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莲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秋实,男,1983年9月14日,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9,860.4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29,860.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5月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关于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的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未在冻结到期前书面申请续冻,导致保全到期自动解除,本案冻结后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本案无权扣划。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机动车: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东风牌、×××号大众牌车辆手续,但本案为轮候查封,且未发现车辆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本案无法处置。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传唤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到法院配合执行,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法院配合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