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甲有限公司;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0025号 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与***、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公告费180元,由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