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婺远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盘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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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594号
原告:金华婺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76幢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JUU2H。
法定代表人:黄学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泽,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瑜,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盘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幢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53462487。
法定代表人:钱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婺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盘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婺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婺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章城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珊娜
代书记员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