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26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国,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已于2020年6月29日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第一笔付款义务。故,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方雄狮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