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7330号
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路**号嘉联华铭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鸿瑞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月伦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鸿瑞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5.5元,由原告浙江五星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