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0执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荣兴路交汇处。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文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属白塔法院管辖,由白塔法院执行更合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由白塔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