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03民初62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银城大道西侧、梓山路北侧。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152号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智芯科技楼裙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电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