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8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8456648L,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山水天下8幢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