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0民初2480号 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山水天下8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8456648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