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728民初611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山水天下8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845664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俊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500元(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法定11个月工资);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计19500元(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即要求1个半月双倍工资);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3540元(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保险金标准1180元/月,计算三个月为354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高温津贴1200元(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高温标准为300元每月,计算为1200元);以上合计9574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开始在被告分公司(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已注销)承建的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碧桂园二期项目从事塔吊工作,约定月工资6500元,加班按25元/小时计,工资于次月15日支付。原告在被告分公司处工作一年多,被告分公司始终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17日通知原告不要来上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21年12月31日向定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对于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入职、2021年7月17日离职、原告工作期间月工资6500元等事实均无异议。但定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人仲案字[2022]08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被告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到北地块4#楼从事塔吊工作时没有去上班,视为原告自动离职,原告申请双倍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分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按时按约支付工资,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拒签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应当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因被告分公司已注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由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定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俊纬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向被告主张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系经过友好协商且原告明示拒绝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原告向被告主张失业保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失业保险金该主张不属于受理范围,且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属于失业状态,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原告***入职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在其承建的定南县碧桂园二期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塔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500元。原告***在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工作到2021年7月17日。2021年7月17日,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通知原告***18日开始不用来上班了,等北地块4#楼的塔吊工作开始时再通知原告***返岗上班。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在通知原告复工前将6、7月份工资发放至原告***账户。2021年9月8日、9日,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均通知原告***返岗上班,原告***表示不来上班。 另查明,纬公司德安分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注销,其总公司为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定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高温津贴。定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定劳人仲案字〔2022〕0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申请人从事室外作业的高温补贴12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俊纬公司德安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的务工期间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2021年6月28日起,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之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原告应享有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结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及诉讼时效,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的范围被予以支持。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的认定,原告的计算基数应为6500元,核减去已正常支付的当月工资,计算为39845元(6500元×6.13个月)。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在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返岗工作时,被告表示拒绝返回公司上班,应视为原告自动离职。原告***提出被告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其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告已将工资结清,原告享有随时解除权的前提丧失,故对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属于主动离职,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且本案中被告分公司未为原告购买失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产生的损失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高温津贴1200元,原告从事室外作业,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高温津贴,依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计算期间为2020年7月至9月、2021年6月,高温补贴计算为12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845元、高温津贴1200元,以上共计410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