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8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8456648L,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山水天下8幢17号。
法定代表人:吁秀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有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