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0民初2480号
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山水天下8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8456648L。
法定代表人:吁秀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平平,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平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江西俊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