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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洁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8134号 原告:某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第三人:郭某,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 第三人:薛某,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告某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薛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某保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保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某保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某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