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29013号之一
原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汇鑫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中南·未来海岸小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