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6457号
原告:方某,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佘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北路汇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方某与被告佘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