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民终1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4)赣08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9.78元,减半收取计984.89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