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1068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汇鑫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7981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滨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