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六盘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221民初133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第三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六盘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费6591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2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197745.9元(违约金以659153元为基数,按照基数的30%调整计算);合计:856898.9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原告受被告委托,对被告开发的“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进行地质勘察(详勘)。原告进场后,根据地块三地勘布孔图,对地块三项目塔楼及地下室行地质详细勘察,并向被告提交了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 后当事双方于2019年3月7日补签《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地质勘察(详勘)工程施工合同》(后文简称地块三勘察合同),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原告对“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进行工程勘察,被告支付相应的勘探工程费用。工程勘察内容为:根据地块三地勘布孔图,对地块三项目塔楼及地下室进行地质详细勘察。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价及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合同含税暂定价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1166615.00);本工程按钻孔深度综合单价83元/延米包干,最终按甲方审核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各单体项目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80%勘察费;工程全部完工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待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甲方付清剩余工程费用。2019年3月24日被告对项目进行了决算,经原被告双方、工程监理方共同确认,本案工程量为13965.7m,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勘察费用共计1159153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支付勘察费10000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支付勘察费10000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支付勘察费300000元。截止起诉时,被告公司已支付勘察费共计500000元,尚欠659153元。此外,案涉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被告无故欠付勘察费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欠付费用的30%。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地质勘察(详勘)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双方签订的勘察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公司未按勘察合同规定全部给付勘察费,属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履行给付勘察费的义务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辩称,本案合同履行没有争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减少。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陈述。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原告某甲公司受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对被告某乙公司开发的“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进行地质勘察(详勘)。2019年3月7日,双方补签《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地质勘察(详勘)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某甲公司作为勘察人、乙方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地质勘察(详勘)工程;1.2工程建设地点: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1.3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第三条:合同价及付款方式。3.1本工程合同含税暂定价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1166615.00);3.2本工程按钻孔深度综合单价83元/延米包干,最终按甲方审核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勘察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所有施工措施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技术及资料使用费、规费、各类保险及风险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清洁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第五条:甲、乙方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原告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2019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具《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完成工程量统计表》载明:“受贵司委托,我公司对明硐湖国际新城三期地块三项目项目进行地质勘察,现野外工作已经完成,并向贵司提交了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现将工程量统计如下,恳请贵司本月支付工程款为感”,明确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159153元,甲方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甲方负责人***在该表相应处签名。另查明,被告某乙公司从2019年7月31日起,截至原告起诉时,已支付勘察费共计500000元,尚欠65915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统计表》、《六盘水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账户明细账查询》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地质勘察(详勘)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已完工并于2019年3月24日经原、被告结算,故对原告某甲公司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915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3月24日计算至至2022年10月20日为86151元。对原告诉请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盘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659153元,并支付原告从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85944.4元,以上合计745097.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9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118元,由被告六盘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1251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