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7854号 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3元,减半收取计5891.5元,由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