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7854号
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3元,减半收取计5891.5元,由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