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巨高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永年县巨高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8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号楼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18576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巨高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永年县巨高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姚村。组织机构代码:083787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信科技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巨高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高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冀04民终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信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342000元;案件受理费5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本院线下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型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权益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的储酸罐10个,经过依法评估,第一次、第二次拍卖以及变卖程序,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冀信科技公司不同意义务抵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的过滤罐、沉淀罐、加压罐及小型装载机属于因环保取缔的生产设备,残值较低,不要求处置;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的股份,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要求处置。 3、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住所地群众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生产经营、收入等财产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18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书,且已经邮寄送达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在执行立案后自动履行执行款17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72300元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冀信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但是并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巨高化工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