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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帮威客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616号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月,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帮威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31号院1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柴蒙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帮威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2月1日组织第一次开庭,庭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撤回相应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帮威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