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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