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新六农牧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02民初16661号 原告:四川瑞友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1单元13层1304、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602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4108443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510963681。 被告: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印象奉化城12幢办公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8********。 被告:毕节新六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高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J0JD5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2********。 原告四川瑞友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毕节新六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瑞友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友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4.00元,减半收取2,187.00元,由原告四川瑞友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