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1179号
原告: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9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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