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74号 申请人: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980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666号**大厦22楼2202A(**发、***收)。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上海跃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