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277号
申请人:**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11066615673U),住所地**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朝阳村
32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徐萍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浙江同舟(**石化开发区)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062946061A),住所地**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励忠兴。
申请人**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
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3100
元的财产。**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汇乐市
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保全被申请人**和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3731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386元,由申请人**汇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
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万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郑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