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2990号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陈吕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计1833元,由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