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羽达建设有限公司

4734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与江苏金羽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4734号
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沿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皋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羽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陈吕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惠进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羽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7249618.39元,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羽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47.33元,减半收取31273.66元,由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负担,剩余176232.34元退还原告滨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梁娟
人民陪审员蒋留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