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3067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21号附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0162814。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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