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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4民初696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