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007号
原告沈阳瑞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东关镇陶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东陵区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3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瑞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瑞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849元,减半收取3924.5元,由原告沈阳瑞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