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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鸿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俊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鸿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鸿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鸿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鸿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8元,减半收取11,384元,由上诉人***鸿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慧光
书 记 员  阎玉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