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4民初416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占某。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6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