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2民初4808号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666号远邦集团大楼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925305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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