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2民初4808号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666号远邦集团大楼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925305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