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341号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666号远邦集团大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梅,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樊豫(实习),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3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马其宝,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8元,减半收取6259元,由原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