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民初332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
被告:***,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住洛阳市,居民。
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赉巷中段(有限电视鹤壁分公司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梅,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