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贵梅,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关于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里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7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许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中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27执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春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