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4788号之二
原告:***,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曹县。
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666号远邦集团大厦318号。
负责人:陈贵梅,执行董事。
被告:曹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曹县城投集团707室。
负责人:伊国栋,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春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