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3544号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团结路19号院24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寇俊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丽,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因疫情原因,依法扣除相应审限。审理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洪霞
书 记 员 张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