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3543号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团结路19号院24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寇俊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丽,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华,系该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犹伟
书 记 员 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