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3548号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团结路19号院24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寇俊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丽,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沁泉,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依法扣除相应审限。2021年7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北方天延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怔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现现
书记员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