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黄主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135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第三人:***,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矿芙蓉街1-501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5.91元,减半收取2242.9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