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