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1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43号采矿大楼618房,机构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4447。
法定代表人:殷志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恢1903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