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3391号
原告: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忠,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东工业园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荣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向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琼